纳税人所具备的法定权利与义务
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、“课税主体”,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。纳税主体主要有三类:自然人、个体工商户、法人。其中“法人”,即企业所归属的范畴。
纳税人的权利:知情权,保密权,税收监督权,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,申请延期申报权,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,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,委托税务代理权,陈述与申辩权,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,税收法律救济权,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,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。
纳税人的义务: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,依法设置账簿、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、使用、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,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,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,按时、如实申报的义务,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,代扣、代收税款的义务,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,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,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