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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个业务问题请教一下。公司因股东未实际出资,经催告仍未缴纳,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,到我们登记机关申请强制变更股东,申请依据是 最高院关于《公司法》的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,请问我们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进行登记?
建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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